工程监理

首页 >> 工程监理 >> 工程监理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智慧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7/11/25 9:35:59 浏览次数:6317

建市函〔2016〕265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服务企业和建筑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复的试点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范围和实行时间

 

       安徽省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包括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等)。

 

       省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先行试点,2016年12月全面实行。

 

       二、健全工程项目业绩指标库

 

       健全工程项目业绩指标库,保证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完整、即时”,是企业资质智慧审批的基础和关键。

 

      (一)本省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业绩指标

 

       1. 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启用(2013年10月)前建筑工程业绩指标。按照我厅《关于补录建筑工程项目历史业绩和完善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6〕2379号)要求补录。《业绩补录演示视频》见平台下载栏。

 

       2. 平台启用后的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业绩指标。从平台获取工程业绩指标,如平台工程项目中有关资质标准的个别指标不完善的,按照“谁办理,谁完善”原则,由原(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备案)办理核发部门负责完善,在平台系统中留痕办理。

 

      (二)省外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业绩指标

 

       我厅通过省部平台信息共享,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获取省外工程项目指业绩标。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规定,我省企业在省外完成的工程项目业绩指标应通过省外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上传住建部平台。

 

       鉴于省外工程项目业绩指标上传工作进展的不平衡,为方便企业办事,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在过渡期内,对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传的工程项目信息中,资质业绩指标信息不全的由企业在平台补录完善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作为资质申报企业省外工程业绩指标认定,网上公开。住建部平台下传的工程项目中无企业省外工程基本信息的,无法通过平台办理补录。

 

       2017年将适时关闭省外业绩指标补录端口。

 

      (三)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等工程项目业绩指标

 

       由于上述工程项目信息没有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企业工程项目业绩指标由企业登陆平台录入,在平台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在平台公开,作为资质申报业绩指标使用。

 

       三、高中级职称人员专业适用类别确认

 

       高中级职称人员(主要是省外人员)仍由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验进入职称人员库。由于职称人员专业类别不能与资质要求的人员专业类别一一对应,企业选定本企业职称人员,勾选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类别,在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作为资质申报专业类别指标认定。

 

       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指标认定比照本条执行。

 

       四、企业资质自动审批步骤

 

      (一)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二、第三条,完善资质标准要求的相关业绩指标。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系统自动生成审查结果,推送到平台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布公告。

 

      (三)部门协助审批的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等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系统作出判定结果后网上推送到相关单位核查(20个工作日,实行超时默认制),根据系统判定结果和部门核查意见,我厅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进行网上公示、公告。

 

       五、其他要求

 

      (一)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和过程留痕管理。没通过实名制验证的人员不能办理各项系统业务;补录和完善信息操作实行留痕管理。所有补录和完善的信息一旦入库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或删除。

 

      (二)加大对申报业绩造假查处。各类补录信息在公示期内如有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进行处理。

 

      (三)做好审批工作的平稳过渡。对已经通过原审批系统申报尚未批准的应由省级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使用新系统实行自动审批。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加大试点宣传,引导企业通过网络获取政务服务,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工作措施要落地见效,确保审批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试点中遇到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张晓燕   徐鹏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邮箱:2324523426@qq.com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试点方案的复函》(建办市函〔2016〕1100号)

 

 

 

2016年12月22日